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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24129 號
要旨
對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依該法第四十一條程序處理,且違法之命令停止或改正者,儘量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之處分
主旨
希轉知所屬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依該法第四十一條程序為行政處理,且違法之事業已依該會之命令停止或改正者,檢察官宜儘量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之處分,請查照。
說明
本部曾以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 81 檢字第五九三三號函送本部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研商辦理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有關協調事項會議結論,其中有關前述檢察機關應配合事項亦為結論之一,特再提示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