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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內民字第 83067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直轄市自治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里長之身分,且按大法官釋字解釋意旨,里長係屬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但非為民意代表

全文內容

一 關於里長之身分,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里置里長一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而民意代表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十四號、第三十三號、第四十二號等解釋,均指限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 (市) 議員、縣 (市)議員及鄉 (鎮、市) 民代表而言,里長依自治法規定係屬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但非為民意代表。

二 又關於公務人員之界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里長係民選人員,自非屬公務人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內民字第 83067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直轄市自治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里長之身分,且按大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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