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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台專(乙)15070字第 107233 號
要旨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並不要求由專業鑑定機關 (構) 出具
主旨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並不要求由專業鑑定機關 (本) 出具,請轉知所屬之檢察署,配合辦理。
說明
一 查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侵害鑑定報告與侵害人經專利權人請求排除侵害之書面通知。」二 按前揭門檻條款係立法院審議時所加列,意在促使專利權人不服致濫行起訴,惟為避免對鑑定報告之限制過嚴致妨害告訴權之行使,因此此一報告,並不要求由專業鑑定機關 (構) 出具,僅需由專利權人出具具體載明涉嫌侵害情形之鑑定報告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