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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保字第 062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主旨

貴會請釋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受保護之人是否包含無國籍人、外國人疑義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會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83) 義更業字第○二六二號函。

二 自文意及立法目的言,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處分,並合於同條所定之要件為已足,並無國籍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保字第 062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有關更生保護法第 2 條得予保護之人,以其曾受我國司法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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