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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保字第 241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報到後,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儘速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

主旨

為發揮保護管束功能,請轉知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儘速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俾早日進行輔導,預防其再犯。請查照。

說明

據本 (八十三) 年十月十三日聯合晚報刑載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假釋出獄人蔡○富、許○志二人於本 (八十三) 年九月十二日假釋出獄後,復於十月十二日再犯盜匪一案。經查察、許二員於假釋翌日已向檢察官報到,但迄至再犯罪日止,尚本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致觀護人無從開始輔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保字第 241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報到後,檢察官應於三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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