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一條規定:「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復參酌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九九號暨六十年判字第十四號判例意旨,平均地權之實施,土地徵收漲價歸公之規定,平均地權條例既設有規定,自無適用土地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餘地。本件有關徵收、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雖俱有規定,惟依上開說明,平均地權條例上揭規定係土地稅法之特別法,揆諸首揭規定,縱於土地稅法上揭規定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仍應優先適用。
全文內容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一條規定:「平均地權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復參酌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九九號暨六十年判字第十四號判例意旨,平均地權之實施,土地徵收漲價歸公之規定,平均地權條例既設有規定,自無適用土地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餘地。本件有關徵收、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雖俱有規定,惟依上開說明,平均地權條例上揭規定係土地稅法之特別法,揆諸首揭規定,縱於土地稅法上揭規定修正後,平均地權條例仍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