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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47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受監護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為監護之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本案本部意見認為:對受監護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為監護之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其理由如下:

一 按「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定有明文,而依少年福利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教養之少年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其立法意旨在於暫時停止對少年未盡監護責任之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移轉該監護權予主管機關 (參照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九十五期院會紀錄) ,另本部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法 (79) 律字第一六四○八號函同意貴部意見略以:「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並依其立法意旨,主管機關等於取得監護權時,係單獨行使」,故該主管機關於安置、教養少年期間,既居於監護人之地位,依上所述,該主管機關於保護少年期間,自係為該少年 (受監護人) 之法定代理人。

二 次查,本法罰則部分,性質均屬行政罰,而本案中「對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之處罰,則屬刑罰範疇,其告訴權之行使,本法既未設有特別規定,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該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所稱法定代理人」,依學者通說見解認為,亦包括「監護人」在內 (蔡墩銘著「刑事訴訟法論」第二九二、二九三頁及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第三○○頁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47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受監護少年犯告訴乃論之罪者,為監護之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得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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