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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85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 按行政院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六十九規字第八二四七號函規定「機關」之認定,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復按實務上見解認為「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十一、參照) 。學者通說見解亦認「有無決定國家意思並表示於外部之權限」乃行政機關與機關內部行政單位之主要區別,即行政機關須能對外行文,獨立行使職權 (翁岳生著「行政法與現行法治國家」第十二頁、第十三頁;林紀東著「行政法新論」第一○六頁、第一○七頁參照) ,合先敘明。

二 本案 鈞院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係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具備「依法設置」、「獨立編制」兩項要件,固無疑義;惟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觀之,該會除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及報署核准事項外,對外行文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為之,似未具備機關「對外行文」之要件,又該會是否具備「獨立預算」之要件,併請審酌之。

全文內容

一 按行政院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六十九規字第八二四七號函規定「機關」之認定,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復按實務上見解認為「依法組織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十一、參照) 。學者通說見解亦認「有無決定國家意思並表示於外部之權限」乃行政機關與機關內部行政單位之主要區別,即行政機關須能對外行文,獨立行使職權 (翁岳生著「行政法與現行法治國家」第十二頁、第十三頁;林紀東著「行政法新論」第一○六頁、第一○七頁參照) ,合先敘明。

二 本案 鈞院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係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具備「依法設置」、「獨立編制」兩項要件,固無疑義;惟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觀之,該會除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及報署核准事項外,對外行文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為之,似未具備機關「對外行文」之要件,又該會是否具備「獨立預算」之要件,併請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85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 按行政院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台六十九規字第八二四七號函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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