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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1647 號
要旨
按行政法規未規定之事項,可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按行政法規未規定之事項,可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多數行政法學者認除其事項之性質不容適用民法規定者外,基於事實上之需要均持肯定見解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三二頁、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二頁至第三六頁參照) 。本件辦理國有眷舍改建公教住宅,其中原配住人張○源及其配偶張葉○英相繼死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十月九日七十九局肆字第四一一七九號書函、八十年十一月二日八十局肆字第三九○一七號函釋由張葉○○之法定繼承人繼承,惟該繼承人屢經催辦,迄今已逾數載,仍未依規定辦理配售手續,其眷舍改建公教住宅暨有關配售手續,如係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而上開法規對於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配售手續應如何處理,闕未規定,因其配售契約尚未訂立,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揭示之法理,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全部繼承人依限前來辦理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其申請優先輔購之權利 (上揭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參照) 即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