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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6982 號
要旨
金、馬地區之菸酒產銷與管理,是否符合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事項疑義
全文內容
依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可知有關該條例適用地區之教育等建設辦法,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之;因此,金、馬地區之菸酒產銷與管理,是否符合上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事項,宜請先予審認,如認係屬該項規定之範疇,則似宜自該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時起,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修正後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