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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9567 號
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所稱「檢察官或法院」是否包括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庭疑義
全文內容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番號、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並將選舉人名冊及用餘之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蓋章,一併送交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轉送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保管,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訴。」係貴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管法規,上開規定所稱「檢察官或法院」是否包括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庭,宜先由貴會本於職權參酌有關立法資料探求其立法意旨。若無從探求其立法意旨,則一般所謂「檢察官或法院」,係指司法檢察官或法院而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庭若有適用者,通常須另有條文規定。至於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軍事法庭或軍事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及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係就「勘驗」所為之一般規定,可否據以認為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法庭即得開拆已包封之選舉人名冊,宜請函詢國防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