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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20287 號
要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之一之立法意旨,僅明文禁止「廣告」之播送是否包含禁止「節目」、「新聞」之播送疑義
全文內容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選罷法」) 第五十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候選人或政黨平等使用電台、電視等傳播媒體,依其第三項規定:「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政黨、候選人或第三人不得自行於廣播、電視播送廣告,從事競選活動或為候選人宣傳。」之文義觀之,僅明文禁止「廣告」之播送,對「節目」之播送並未禁止;且「新聞」為廣播、電視節目之一種 (廣播電視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參照) ,參照選罷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就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之相關新聞,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之意旨,對相關之新聞節目既未禁止播送,似亦無禁止廣播電台或電視台辦理選舉相關節目之意。惟此僅為本部依上揭相關法條規定之文義所研提之意見,本件究應如何處理,仍宜由該法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探求該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三項僅禁止「廣告」播送之立法意旨,審慎研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