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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23622 號
要旨
83 年 10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0 條、第74 條及第 83 條究屬實體事項抑為程序事項或實體事項兼具程序性質及法律宜否割裂分別適用舊法與新法疑義
全文內容
按法規之適用,於法規修正公布發布後,係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六五一號判例參照) 而為適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三條有關罷免權行使之提議人數,連署人數及投票人數等法定人數要件之規定,究屬實體事項抑為程序事項或實體事項兼具程序性質及法律宜否割裂分別適用舊法與新法,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其實質內容並參酌上揭說明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