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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23664 號
要旨
選舉人名冊係依戶籍登記簿編造,惟對於未經判決褫奪公權確定仍具有選舉人資格之監所收容人,於將其編入選舉人名冊時可否於備註欄註明「收容 (入監) 」字樣疑義
全文內容
查「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係就監所收容人之戶籍、戶政事務所應如何管理作業所為之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 (鎮、市、區) 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選舉人冊固係依戶籍登記簿編造,惟對於未經判決褫奪公權確定仍具有選舉人資格之監所收容人,於將其編入選舉人名冊時可否於備註欄註明「收容 (入監) 」字樣乙節並未明定,如其他法令無特別規定者,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於不影響監所收容人自尊之情形 (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選舉人名冊應公開陳列、公告閱覽) 下,審慎衡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