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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律決字第 0154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83 年 01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下冊) 第 1112-1113 頁

要旨

一 按 貴部 (財政部) 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海關進口稅則稅率之適用對象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七月五日發布修正「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之公告,係屬委任命令,其效力應自公告後始發生,合先敘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參照) 。又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非但為法規適用之原則,亦且為立法之原則,尤其是具有刑罰或懲戒性質之法規,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至若一般不具刑罰或懲戒性質之行政法規,於不違反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既得權保障原則、不違背立憲主義法治國家理念及趣旨等之前提下,為因應行政上情形之必要,似可例外制定具有溯及效力之行政法規,而賦予溯及之效力 (林紀東著,行政法論第八十九頁;洪培根撰,從公法學之觀點論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第四十頁;林鍚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十五頁參照) 。惟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 至於本件宜否基於通商互惠原則之考量,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使其對於廠商在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克羅埃西亞獨立後至 貴部上開公告生效前,自該國輸入之產品,亦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之互惠稅率,宜請 貴部依說明二之意見參處。

全文內容

一 按 貴部 (財政部) 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海關進口稅則稅率之適用對象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七月五日發布修正「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之公告,係屬委任命令,其效力應自公告後始發生,合先敘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參照) 。又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非但為法規適用之原則,亦且為立法之原則,尤其是具有刑罰或懲戒性質之法規,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至若一般不具刑罰或懲戒性質之行政法規,於不違反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既得權保障原則、不違背立憲主義法治國家理念及趣旨等之前提下,為因應行政上情形之必要,似可例外制定具有溯及效力之行政法規,而賦予溯及之效力 (林紀東著,行政法論第八十九頁;洪培根撰,從公法學之觀點論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第四十頁;林鍚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十五頁參照) 。惟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 至於本件宜否基於通商互惠原則之考量,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使其對於廠商在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克羅埃西亞獨立後至 貴部上開公告生效前,自該國輸入之產品,亦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之互惠稅率,宜請 貴部依說明二之意見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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