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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01549 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一 按 貴部 (財政部) 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海關進口稅則稅率之適用對象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七月五日發布修正「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之公告,係屬委任命令,其效力應自公告後始發生,合先敘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參照) 。又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非但為法規適用之原則,亦且為立法之原則,尤其是具有刑罰或懲戒性質之法規,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至若一般不具刑罰或懲戒性質之行政法規,於不違反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既得權保障原則、不違背立憲主義法治國家理念及趣旨等之前提下,為因應行政上情形之必要,似可例外制定具有溯及效力之行政法規,而賦予溯及之效力 (林紀東著,行政法論第八十九頁;洪培根撰,從公法學之觀點論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第四十頁;林鍚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十五頁參照) 。惟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 至於本件宜否基於通商互惠原則之考量,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使其對於廠商在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克羅埃西亞獨立後至貴部上開公告生效前,自該國輸入之產品,亦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之互惠稅率,宜請 貴部依說明二之意見參處。

全文內容

一 按 貴部 (財政部) 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海關進口稅則稅率之適用對象會商有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七月五日發布修正「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名單」之公告,係屬委任命令,其效力應自公告後始發生,合先敘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參照) 。又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非但為法規適用之原則,亦且為立法之原則,尤其是具有刑罰或懲戒性質之法規,立法機關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至若一般不具刑罰或懲戒性質之行政法規,於不違反法律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既得權保障原則、不違背立憲主義法治國家理念及趣旨等之前提下,為因應行政上情形之必要,似可例外制定具有溯及效力之行政法規,而賦予溯及之效力 (林紀東著,行政法論第八十九頁;洪培根撰,從公法學之觀點論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第四十頁;林鍚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十五頁參照) 。惟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 至於本件宜否基於通商互惠原則之考量,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使其對於廠商在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克羅埃西亞獨立後至貴部上開公告生效前,自該國輸入之產品,亦適用國定稅率第二欄之互惠稅率,宜請 貴部依說明二之意見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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