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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監字第 139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法官、檢察官及司警察人員至監所訊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法官、檢察官及司警察人員至監所訊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請 查照。

說明

茲提示有關之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法官、檢察官親往監所訊問收容人,仍應依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二月五日台六○令監決字第八四六號令及本部七十九年三月五日法七九檢字第二七七四號函之規定辦理。

二、司法警察人員至監所訊問收容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訊問看守所被告部分:

1.訊問被告一律須備函並經法官、檢察官同意後,始准在所訊問。2.訊問被告時,所方戒護人員宜立於眼可見而耳不能聞之位置,以維護安全。

3.訊問筆錄由來訊人員攜回,所方不予留存。

(二)訊問監獄受刑人部分:

1.來訊人員均應備函,並敘明訊問理由。

2.典獄長可依權責逕行准予在監訊問,惟為避免來訊人員假公濟私、私下串供或筆錄記載內容與訊問實情不符,造成日後查證困難,訊問時可當時錄音,戒護人員則立於眼可見而耳不能聞之位置,錄音帶於訊問後,由實施訊問之司法警察會同獄方政風人員密封留存備查,以維偵查不公開及保密之原則。

三、檢附前揭說明一函示如附件。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司、各看守所、台灣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少年觀護所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監字第 139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法官、檢察官及司警察人員至監所訊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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