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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監字第 24504 號
要旨
如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
主旨
為順應民意並兼顧戒護安全,嗣後貴監遇受刑人返家奔喪時,除年齡逾七十歲、行動不便者應免施用戒具外,輕刑犯亦得免予施用,請查照。說 明:前揭輕刑犯係指徒刑未滿一年之初犯受刑人,入監執行二月後經考核行狀善良無左列各款之情形者:
一、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各款情形。二、有脫逃紀錄(含軍中)。三、有另案於偵查、審理中。四、有感訓處分待執行。
五、有其他保安處分待執行。六、精神異常情緒不穩定。
七、社會關係複雜素行不良。八、其他安全顧慮。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法矯字第 109040029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