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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矯字第 196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各監院所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之收容人於離開收容處所時,希確實依精神衛生法第 25 條第 5 項之規定,立即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並副知其本人或本人為少年時,副知其家長

主旨

為保護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之收容人,於離開收容處所時,希確實依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立即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並副知其本人或本人為少年時,副知其家長,請查照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本

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矯字第 196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各監院所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精神疾病之收容人於離開收容處所時,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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