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台內民字第 8478451 號
要旨
臺灣省政府擬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有關鄉 (鎮、市) 收入規定作為該省實施地方自治之補充規定惟財政收支劃分法並未就鄉 (鎮、市) 稅課收入項目及所獲統籌分配比率加以規定,在該法未配合修正前,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仍得繼續適用
全文內容
一 關於臺灣省政府擬以「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有關鄉 (鎮、市) 收入規定作為該省實施地方自治之補充規定一節,經會商財政、法務兩部咸認為「省縣自治法」第六十五條業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鄉 (鎮、市) 之稅課收入,依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鄉 (鎮、市) 應配之國稅、省及直轄市稅、縣 (市) 稅之統籌分配比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惟財政收支劃分法並未就鄉 (鎮、市) 稅課收入項目及所獲統籌分配比率加以規定,在該法未配合修正前,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似仍得繼續適用。
二 至有關村、里長補選期間之限制,省縣自治法既未明定,在相關規定未訂定前,似仍得依前開自治綱要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惟村要里長補選期間限制涉省、市通案問題,宜請省、市政府儘早於相關法規規定,俾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