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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保字第 05784 號
要旨
各地檢署應依「刑罰執行手冊」中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理要點之規定
主旨
請轉知貴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依貴署所編「刑罰執行手冊」中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理要點之規定,不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裁定卷函到,於接獲執行監獄通知受保護管束人出獄日期函件後即可分案,並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檢義執(二)字第一○二二號函。
二、有關前函說明四、建議(一)(二)部分,本部已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以法 84 保字第○五七八三號函請所屬各監獄於受刑人假釋出獄時,應於當日以最速件立即函送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資料及通知受保護管束人出獄日期函件予執行保護管束之法院檢察署,並告知假釋出獄人應備齊假釋證書、出獄證明書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書,於出獄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