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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字第 154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違法之授益處分,如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

全文內容

一 按違法之授益處分,如不背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 受益人係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又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官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如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西德聯邦行政手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三一九頁、第三二○頁;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一一頁、第二一五頁參照。) 。考試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公職候選人檢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依本規則檢覆合格者或在本規則施行前檢覆合格者,如經查明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檢覆合格資格,並吊銷合格證書,‥‥。」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一、有第六條規定各種情事之一者。二、冒名冒籍者。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五、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二 本件依來函所述,某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五領取補貼競選費用後,其候選人資格檢覆合格證書因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而被吊銷者,揆諸前揭說明,該補貼候選人競選費用之授益處分,如其受益人 (候選人) 之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有被撤銷之原因,且該授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該候選人原領之補貼競選費用似應繳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字第 154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違法之授益處分,如不違背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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