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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63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而職務當然停止者,在檢察官起訴前,經釋放或撤銷通緝者,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復職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在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停止其職務,其立法意旨係以羈押中不能執行職務,故應停止其職務。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而據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九三號解釋:「公務員在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而交保,‥‥‥如其交保中未再羈押‥‥‥非當然停止其職務。」等語,再參以「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而職務當然停止者,在檢察官起訴前,經釋放或撤銷通緝者,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復職。」綜合以觀,來函所述情形,原依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職務之原因,已不復存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063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公務人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而職務當然停止者,在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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