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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7124 號
要旨
省議會議決之省法規似不因行政院准予備查與否而影響其效力省政府如將其先行發布,再函報備查,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
查省縣自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雖未明定,省法規經省議會通過後,省政府可先行發布,再函報備查。惟依該條規範意旨及「備查」之性質觀念,省議會議決之省法規似不因行政院准予備查與否而影響其效力 (本部八十四年二月八日法 84 律決字第○二八九二號書函二、參照) ,因而省政府如將其先行發布,再函報備查,似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