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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26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若機關首長出缺,而由代理首長職務時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應列席市議會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及備詢之職務,可由代理人為之

全文內容

按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同條第二項規定: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首長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若機關首長出缺,而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 (公文程式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參照) ,上揭規定所定應列席市議會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及備詢之職務,解釋上似可由代理人為之。另參照同自治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副市長一人、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主管由市長依法任免外,餘由市長任免之。」該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一級機關首長均為事務官,足見前開第二十三條所定應列席提出報告或備詢之機關首長並無政務官、事務官之分,是機關首長出缺,而由副首長以事務官身分代理首長列席市議會備詢,於法似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26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6 月 04 日發布,要旨:若機關首長出缺,而由代理首長職務時直轄市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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