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5846 號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七條所指之法律「行政區劃法」適用之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省縣自治法第七條規定:「省、縣 (市) 、鄉 (鎮、市、區) 及村、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惟該條所指之法律「行政區劃法」目前尚未完成立法,而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定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並參照行政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九三七一號函釋意旨,本件福建省莆田縣烏坵鄉,如從財政經濟面考量,認為其鄉之地位不宜維持,似得依循「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第一項「鄉鎮之設置、廢止與區域變更,由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後,陳報省政府核定。」之規定辦理。
二 至於烏坵鄉之體制及其定位應如何因應,係屬政策性問題,非本部職掌,宜請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