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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58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七條所指之法律「行政區劃法」適用之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省縣自治法第七條規定:「省、縣 (市) 、鄉 (鎮、市、區) 及村、里之設置、廢止及區域變更,依法律規定行之。」惟該條所指之法律「行政區劃法」目前尚未完成立法,而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定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並參照行政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九三七一號函釋意旨,本件福建省莆田縣烏坵鄉,如從財政經濟面考量,認為其鄉之地位不宜維持,似得依循「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第一項「鄉鎮之設置、廢止與區域變更,由縣政府提請縣議會通過後,陳報省政府核定。」之規定辦理。

二 至於烏坵鄉之體制及其定位應如何因應,係屬政策性問題,非本部職掌,宜請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58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省縣自治法第七條所指之法律「行政區劃法」適用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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