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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6625 號
要旨
關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解聘等事宜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本案關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聘任、解聘等事宜係屬鄉、鎮、市自治事項,縣 (市) 政府依上開規定,自有權審酌調解委員會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聘任、解聘要件,並督促鄉、鎮、市公所辦理。另「鄉鎮市調解條例修正草案」目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並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