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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33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有關鄉 (鎮、市) 公庫代理機關由縣政府擬定經縣議會核定之規定,指具體機關之擬定與核定而言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縣 (市) 以下由縣 (市) 政府擬定,經縣 (市) 議會核定。」參照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該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省、縣 (市) 、鄉 (鎮、市) 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省政府指定之。」其所謂「指定」,似係指具體公庫代理機關之指定而言。又參酌立法院於八十三年七月七日審議該法草案時,立法委員之發言:「‥‥‥有關行政院草案第四十九條,財政部唯恐鄉 (鎮) 沒有能力設置公庫;假若如此,我們應將指定代理機關之權限由縣議會指定之。」 (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四十九期,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 倘立法院於審議過程中,並未變更行院草案第四十九條之原意,則貴部 (內政部) 認「前開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有關鄉 (鎮、市) 公庫代理機關由縣政府擬定經縣議會核定之規定,似指具體機關之擬定與核定而言。」乙節,本部敬表贊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33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三條有關鄉 (鎮、市) 公庫代理機關由縣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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