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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5133 號
要旨
縣 (市) 議會自行提案議決通過之縣 (市) 規章,究屬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有關縣 (市) 議會職權之縣 (市) 規章,或屬議員提案事項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函詢有關縣 (市) 議會自行提案議決通過之縣 (市) 規章,究屬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有關縣 (市) 議會職權之縣 (市) 規章,或屬議員提案事項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台 (八四) 內民字第八四○五六八五號函。
二 按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縣 (市) 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 (市) 規章。……八、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復按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條規定:「縣市議員之提案,應有議員二人以上之連署,縣市單行規章之提案,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送交秘書處彙辦。」同規則第八條規定:「縣市單行規章之提出,應擬具條文,並附理由。審查討論時提出修正意見者亦同。」據此觀之,縣市議員之提案事項與縣市單行規章之提案,於要件上顯有區別。是故,依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縣 (市) 政府對縣 (市) 議會議決縣 (市) 規章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對縣 (市) 議會議決縣 (市) 議員提案事項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則僅須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議會。二者之處理程序亦有所不同。
三 本件據澎湖縣政府函為該縣議會第十三屆第三次大會期間,曾有議員提案建請該府於七美離島機場整修封閉期間,提供鄉民免費搭乘縣有交通船,該府鑒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及避免其他離島援引比照,未加同意。該縣議會議員因其提案事項未獲採納,乃透過變更提案方式經議會議訂單行規章,要求縣政府照案辦理,若該府認為窒礙難行時,似仍以依前開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覆議」程序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