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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76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臺灣省議會議決之該會議事規則不因 (行政院) 准予備查與否而影響其效力;惟其如有同「與中央法規牴觸」或「與法律牴觸」之情形,而經 行政院依同條第四項予以函告者,則其牴觸部分無效,應由省政府依法定程序提法規修正案再送議會審議

全文內容

一 按法規中所謂「備查」,一般係指下級機關或人民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俾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又該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黃守高等著「我國現行法制用字用語及格式之研究」第一七六頁至第一八○頁;羅傳賢、蔡明欽編著,「立法技術」第一九六頁至一九七頁) 。省縣自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臺灣省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九條所稱之「備查」,似宜為相同之解釋。質言之,臺灣省議會議決之該會議事規則似不因 鈞院 (行政院) 准予備查與否而影響其效力;惟其如有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中央法規牴觸」或「與法律牴觸」之情形,而經 鈞院依同條第四項予以函告者,則其牴觸部分無效,應由省政府依法定程序提法規修正案再送議會審議 (本部八十四年二月八日法 84 律決字第○二八九二號書函說明二、及 貴處 (行政院秘書處) 八十四年七月三日召開「研商省市法規報請備查相關疑義事宜」會議之研商結論參照) 。

二 另依學者間之見解認為,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除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外,議會議事規則似不得對非屬議會構成員之行政機關官員課負有法拘束效力之義;行政機關官員對是類課予義務之規定,縱不遵從,亦不須負任何法律責任 (許宗力著「法與國家權力」第三三四頁至三四○頁及羅傳賢編著「立法程序」第一三八頁參考) 。併陳 卓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76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臺灣省議會議決之該會議事規則不因 (行政院) 准予備查與否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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