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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90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謂「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宜解為包括「不得增加支出預算總額及不得增加個別支出科目,亦不得就預算內原有科目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全文內容

按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上開條文係參照憲法第七十條及現制訂定,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 (該條文立法理由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參照) 。所謂「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宜解為包括「不得增加支出預算總額及不得增加個別支出科目,亦不得就預算內原有科目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行政院四十八年十月四日台內字第五八二一號令參照) ;且此項限制,應適用於任何會議時涉及預算或直接增加支出所作之決議 (行政院五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五四) 忠授一字第五二四七號令參照) 。又「鄉 (鎮、市) 代表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及縣 (市) 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省縣自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復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來函所詢法律疑義,宜請參照上揭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行政院釋示意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290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省縣自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謂「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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