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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字第 016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律師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提示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律師接見應行注意事項,請照辦。說 明:茲提示有關之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禁見被告方面:

(一)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二)紀錄:於接見後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三)錄音:全程錄音,但紀錄後錄音帶需保存一定期限。(四)錄音設備:隱藏式錄音設備。

(五)於辯護律師接見被時,事前告知辯護律師:「因被告係收押禁見,以下談話,全程錄音。」

二、非禁見被告方面:

(一)監看:位於眼能見耳不能聞之位置。

(二)紀錄:紀錄接見時之「情狀」,俾供查考。

三、有關隱藏式錄音設備按裝經費,請由各單位現行經費項下勻支。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副 本:本部檢察司、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法矯字第 0980900395號函,自民國 98 年 2 月 5 日起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監字第 016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1 月 18 日發布,要旨:有關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律師接見應行注意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