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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字第 25040 號
要旨
指定承辦妨害風化罪強制診療業務之監獄,對於移禁者,如經診斷毋需強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原監提回
主旨
本部為實施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前經指定貴監為專責診療機構,茲為避免增知貴監人力、物力負擔,爾後各監移禁之該類受刑人,如經診斷毋需強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原移送監獄提回,並造具名冊報部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北監璧教字第九二四六號函。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高監總字第三二○七號函。
二、前揭受刑人如由外役監獄移禁,並已變更為一般處遇之受刑人,仍須依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之有關遴選作業規定,始得提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