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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司字第 025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函示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或感訓處分期間因病「戒護住院」或「保外就醫」期間,可否算入徒刑或感訓處分應執行之日數

主旨

貴院函請查明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或感訓處分期間因病「戒護住院」或「保外就醫」期間,可否算入徒刑或感訓處分應執行之日數內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四年七月六日東院耀刑禮字第○○四九一九號函。

二、受刑人保外醫治或戒護住院期間能否算入刑期部分,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至於流氓感訓受處分人保外醫治或戒護住院期間部分,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九章、第十章之規定,於感訓處分之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故流氓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及戒護住院之期間能否計入刑期,自亦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

正本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監司字第 025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函示受刑人於執行徒刑或感訓處分期間因病「戒護住院」或「保外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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