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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監決字第 298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給付應確實依規定於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主旨

有關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給付應確實依規定於作業基金項下支付,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審計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台審部參字第八四三一八九號函辦理。二 審計部抽查本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期中作業收支情形後,函以「各監所對視同作業之受刑人、被告勞作金給付方式,有由經費類支付者,如桃園監獄炊場部分;有由合作社給付者,如基隆看守所合作社部分;有由基金支付者,如新竹看守所雜役部分,處理方式未盡一致,有欠妥適,請研酌一致之處理」。

三 查「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第三十二條復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又查「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等規定,衡諸條文原意,各監所作業規模大小不一,惟有關監所作業基金之會計事務自應依規定為一致性之處理,部分監所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由經費類或合作社部分支付,實屬疏誤,應自即日起予以改正。各機關如有類似情形,應即行改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監決字第 298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2 月 26 日發布,要旨:視同作業收容人之勞作金給付應確實依規定於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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