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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台人政考字第 39989 號
要旨
有關「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85 府人四字第八五○四八二二○號函。
二 本案當事人前因涉內亂罪嫌經軍法機關扣押偵辦,旋被停職,嗣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受休職處分,休職期滿,仍經認犯內亂罪係屬對國家不忠誠,而未准予復職。查本案當事人雖不直接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序言「經裁判確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訴、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規定之情形,然該當事人實際上係因內亂罪嫌而未能復職,如其無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消極資格限制之情形,應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參酌該條例第一條規定,為回復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之立法意旨,得由當事人依該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