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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台內營字第 8505794 號
要旨
遺贈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轉售,可否依原遺贈人進住時間作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基準
主旨
有關遺贈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轉售,可否依原遺贈人進住時間作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基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 85.08.14 八五府住都管字第一六○九八四號函。
二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之「承購人」,當指取得國民住宅之所有權人而言,不因其取得之方式而有所不同。本案受遺贈人申請轉售,其本人仍須設籍取住該國民住宅滿二年始得申請將該國民住宅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