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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台內營字第 85057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遺贈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轉售,可否依原遺贈人進住時間作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基準

主旨

有關遺贈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轉售,可否依原遺贈人進住時間作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二年」之認定基準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 85.08.14 八五府住都管字第一六○九八四號函。

二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之「承購人」,當指取得國民住宅之所有權人而言,不因其取得之方式而有所不同。本案受遺贈人申請轉售,其本人仍須設籍取住該國民住宅滿二年始得申請將該國民住宅轉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台內營字第 85057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遺贈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申請轉售,可否依原遺贈人進住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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