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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台內營字第 85069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欲轉售時,均須受設籍居住滿二年之限制

主旨

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欲轉售時,均須受設籍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其「居住滿二年」之期間,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設籍居住之時間,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 85.10.02 八五府住都管字第一六六二一九號函。

二 本部八五、八六台 (85) 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二八三號函、八五、八、廿三台 (85) 內營字第八五○五七九四號函 (如附) 同時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85 年 8 月 6 日(85)台內營字第 8584283 號函,不予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85 年 8 月 23 日(85)台內營字第 8505794 號函,不予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台內營字第 85069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欲轉售時,均須受設籍居住滿二年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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