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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府法三字第 85047838 號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乙詞定義
主旨
內政部函送研商「為界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乙詞定義」會議紀錄,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 85.06.27 台 (85) 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八九一號函辦理。二 抄附首揭會議紀錄結論部分乙份。
結 論:「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一詞,宜界定為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各該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已檢具必要配合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之理由、範圍、面積及計畫內容概要,依部頒「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第六點規定層報核可之案件。至「政府開發」之時點應以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依上開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之階段為準。惟為維公有山坡地及國有耕地承租人權益,如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案未獲核可,仍應依規定辦理放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