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09162 號
要旨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等處所,刑事訴訟法並未將大學校園排除在外,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仍得在校園內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
全文內容
按大學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時,於第一條條文增訂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該條係將學術自由將大學自治之精神予以具體規範,以維護大學自治、保障教師與學生之學術自由。而該項增列之重點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二點。至於何種事項,大學得享有自治權,大學法則並未有進一步之規定,似係委諸具體事實加以認定。又按依刑事訴訟法、警察法及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司法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法定勤務並無場所之限制;亦即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等處所,刑事訴訟法並未將大學校園排除在外,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仍得在校園內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因而國立台○大學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除校警外,軍、警未經校長請求或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不在此限。」之規定,似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精神尚有未符。惟為顧及大學學術自由保障之地位及其自主性,有關軍警進入校園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之進入校園程序,似得認係大學自治權事項,而得於大學組織規程中訂定,然仍須於法律規定範圍內者始得為之。因此 貴部 (教育部) 邀請國立台○大學及貴部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後之建議修正條文:「軍警執行勤務,除追捕現行犯或處理緊急情況外,進入校園應先知會校長或法定職務代理人。」業已考量大學法新增列自治權事項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