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31501 號
要旨
公務員工於離職後,擬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補助,應如何辦理切結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函為公務員工於離職後,擬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補助,應如何辦理切結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五九六○九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本件申請人蕭君現已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其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如經原所屬機關審核而認符合「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依上開辦法第二條準用第七條之規定,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部分,似可於切結書中載明逾期不返還時,由申請人自行按月繳交月退休金扣除基本生活所需之餘額,惟不得由原所屬機關逕自扣繳其月退休金。倘日後發生拒不返還,且無法自薪餉中扣回之情事時,可循司法途徑請求返還 (鈞院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七十九法字第三五○七三號函參照) 。
三 為避免實務作業發生困難,本部將於檢討上開辦法時,研究可否增訂得命覓保相關規定,以解決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