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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315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公務員工於離職後,擬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補助,應如何辦理切結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函為公務員工於離職後,擬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補助,應如何辦理切結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貴處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五九六○九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本件申請人蕭君現已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其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如經原所屬機關審核而認符合「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依上開辦法第二條準用第七條之規定,公務員工應具切結書部分,似可於切結書中載明逾期不返還時,由申請人自行按月繳交月退休金扣除基本生活所需之餘額,惟不得由原所屬機關逕自扣繳其月退休金。倘日後發生拒不返還,且無法自薪餉中扣回之情事時,可循司法途徑請求返還 (鈞院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七十九法字第三五○七三號函參照) 。

三 為避免實務作業發生困難,本部將於檢討上開辦法時,研究可否增訂得命覓保相關規定,以解決類似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字第 315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工於離職後,擬申請在職期間因公涉訟補助,應如何辦理切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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