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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33374 號
要旨
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得否兼任我國官吏職務疑義
全文內容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略謂:「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相容。‥‥」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尚非我國官吏,惟外交部認「他國駐華名譽領事具有他國官吏身分,必須服從他國政府指揮促進與我國貿易商業往來,其職務之性質似與立法委員代表民意公正執行職務性質不能相容,恐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參照上開解釋,應屬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似非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