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字第 333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得否兼任我國官吏職務疑義

全文內容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十號解釋略謂:「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相容。‥‥」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尚非我國官吏,惟外交部認「他國駐華名譽領事具有他國官吏身分,必須服從他國政府指揮促進與我國貿易商業往來,其職務之性質似與立法委員代表民意公正執行職務性質不能相容,恐有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參照上開解釋,應屬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似非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字第 333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他國駐華名譽總領事得否兼任我國官吏職務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