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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01582 號
要旨
有關里長之請假事宜無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一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而依據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二條明定,該規則適用之對象為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里長依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係屬地方民選公職人員 (貴部 (內政部) 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台 (83) 內民字第八三○六七七○號函參照) ,又依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係為無給職,非屬公務員服務法規範之公務員 (該法第二十四條、貴部八十四年六月十日台 (84) 內民字第八四七九四九五號函及銓敘部八十年二月二日八十台華法一字第○五一八二六○號函參照) 。且其依法亦並不具有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所定須依法定時間辦公之義務。是以,有關里長之請假事宜,似無上揭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 惟「里長‥‥‥請假‥‥‥時,由里幹事代理」,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既訂有明文,此項規定所指「請假」之性質為何?其與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二條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之「請假」,二者之關連為何?里長為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助選時,須否依該條規定請假?似宜由主管機關探求其訂定理由,先予釐清後,本於職權自行研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