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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0342 號
要旨
省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由省自治監督機關之行政院解除其職務,有關應行發給之各項給與,宜以判決確定日為準予以停支
全文內容
按省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由省自治監督機關之行政院解除其職務,省縣自治法第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甚明,是省議員既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參以行政院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七四八二號函,依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解除職務者,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之意旨,有關應行發給之各項給與,似宜以判決確定日為準予以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