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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3308 號
要旨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公務人員」是否包含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疑義
全文內容
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公務人員」,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民選人員及聘僱人員外,受有俸 (薪) 給之文職人員。另該條文之立法理由二,並說明該條所界定之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官、民選人員、臨時人員、無給職人員及軍職人員。至於是否包含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因該條及立法理由係銓敘部所擬,宜先請徵詢銓敘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