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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2346 號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公務員因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收押禁見,其職務當然停止,後雖經判決無罪確定,並獲羈押期間冤獄賠償,仍應辦理復職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尚無經判決無罪確定,得撤銷停職令之規定。本件方員因涉詐期案件,經檢察官收押禁見,依首揭說明其職務當然停止,後雖經判決無罪確定,並獲羈押期間冤獄賠償,惟依上開規定,方員仍應辦理復職。至於上開規是否合理,宜由貴局從立法政策上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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