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40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所定明知為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罪,其本質上乃屬內亂罪之型態,屬「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

全文內容

按「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八十年六月三日廢止)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復按「懲治叛亂條例」 (八十年五月廿二日廢止)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查同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罪行包括刑法上之內亂罪及外患罪,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所定明知為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罪,其本質上乃屬內亂罪之型態似宜解為係屬「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40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9 月 16 日發布,要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所定明知為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