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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427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費用支給標準之法律,現仍未制定,有關此等事項,似仍應適用臺灣省政府所訂之編審辦法及編列基準等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按八十三年七月廿九日公布施行之「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費。」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復按臺灣省政府為統一各縣市總預算之編審,前已訂有「臺灣省各縣市總預算編審辦法」加以規範;而有關各縣市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則由該府另行統一訂定 (該辦法第一條、第二十六條參照) 。本件依來函及其附件所敘,關於前開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費用支給標準之法律,現仍未制定,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關此等事項,似仍應適用前揭臺灣省政府所訂之編審辦法及編列基準等相關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427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各費用支給標準之法律,現仍未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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