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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6736 號
要旨
市地雖經重劃,法院依重劃前土地標示所為之共有物分割確定判決,其效力並不影響,土地登記機關仍可憑該項判決意旨辦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
全文內容
按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八五)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三一號函略以:「按『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從而,市地雖經重劃,法院依重劃前土地標示所為之共有物分割確定判決,其效力並不影響,土地登記機關似仍可憑該項判決意旨辦理重劃前共有物分割登記。至於登記後是否再將其相關地號土地重行交換分合,而予更正分配,事屬貴管,請本於職權自行勘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