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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7160 號
要旨
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漏油污染事故」如經臺灣省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則該項調處已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公害糾紛得依該法規定,申請調處。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件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漏油污染事故」如經臺灣省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且經法院核定由該公司賠償被害人損失 (參照來函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理由二、三所敘) ,則該項調處已具有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至該公司另依法提起訴訟向承包商追償,業經法院判決駁回部分,因涉及具體民事訴訟之個案,且屬事實認定問題 (參照上開判決之理由三、四所敘) ,本部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