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8158 號
要旨
日據時期收養如有昭穆不相當情事,係構成撤銷收養之原因。撤銷權人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於撤銷判決未確定前,收養仍為有效,親子關係仍然存在,自判決確定以後,始向將來消滅其效力
全文內容
查臺灣人民在日據時期關於收養之無效及撤銷,原則上係以習慣為依據,於習慣不甚明顯時,則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日據時期收養如有昭穆不相當情事,係構成撤銷收養之原因。撤銷權人 (即收養當人、其法定代理人、戶主或親屬等) ,得於相當期間內 (日本舊民法親屬編第八五三條以下規定為六個月) ,行使撤銷權。於撤銷判決未確定前,收養仍為有效,親子關係仍然存在,自判決確定以後,始向將來消滅其效力。惟撤銷權人經過相當期間未為撤銷,或事後追認其收養關係者,其撤銷權即行消滅 (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九月九日台四十二公參字第四四八九號函、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六三、一六四頁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記載,林○輝係於昭和七年 (民國二十一年) 四月十三日其太叔義死亡時,養子緣組入戶為林麥之過房子。其與林○淮間原本之「父子關係」並因而轉換為「從兄從弟」關係。參酌上開意旨,此昭穆不相當之收養,在日據時期似非當然無效。今林○鎗君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撤銷林○輝與林○麥間收養關係並更正稱謂,因事隔多年,收養關係人業死亡,且涉及日據時期收養之效力及關係人間身分之變更,似宜循訴訟途徑解決。又就程序面言,林○鎗君是否為戶籍法上所謂之利害關係人及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已非法定戶籍簿冊,其有無更正之實益,似非無勘酌之餘地。